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在中國林業(yè)產權交易所(以下簡稱中國林權所)進行的交易項目成交審核行為,根據(jù)《中國林業(yè)產權交易所交易規(guī)則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林權所進行的森林、林木、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全部或部分林權,以及各類財產權益的交易活動。其他交易可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第三條 交易過程中,按照規(guī)定程序確定受讓方后,轉讓方應與受讓方確定《交易合同》內容并簽署《交易合同》。
第四條 涉及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(yè)林權轉讓的,且其他股東未放棄行使優(yōu)先購買權的,在確定受讓方和交易條件后,轉讓方應在簽訂《交易合同》前,按照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的程序,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。
第五條 《交易合同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:
(一) 交易雙方的名稱/姓名與住所;
(二) 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;
(三) 轉讓方式、轉讓價格、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;
(四) 林權交割事項;
(五) 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;
(六)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;
(七) 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;
(八) 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;
(九) 交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。
第六條 采取協(xié)議轉讓方式的,轉讓方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,與受讓方簽訂《交易合同》。
第七條 確定外商為受讓方并簽訂《交易合同》后,中國林權所向轉讓方出具《關于申報商務部門審批的通知書》,由轉讓方取得商務部門關于林權轉讓的批復及核發(fā)的《外商投資企業(yè)批準證書》。
第八條 林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性質發(fā)生變化的,在確定受讓方及《交易合同》內容后,應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取得相關審核和審批文件。
第九條 聯(lián)合體被確定為受讓方的,聯(lián)合體各方應共同與轉讓方簽訂《交易合同》。
第十條 交易的成交價格不得低于掛牌價格。
第十一條 中國林權所交易項目成交審核嚴格按照初審、復核、審批的多級審核制度進行。
第十二條 中國林權所審核人員在項目審核過程中產生意見分歧的,可以提交中國林權所特殊項目審核委員會審議。中國林權所特殊項目審核委員會做出的決定,為中國林權所最終審核意見。
第十三條 中國林權所對交易項目的審核工作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;需提交中國林權所特殊項目審核委員會審議的項目,審核工作一般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。
第十四條 成交審核通過的,受讓方支付交易價款后,中國林權所向交易雙方出具《領取林權交易憑證通知書》。
第十五條 交易雙方按照《中國林業(yè)產權交易所交易服務費管理辦法》中規(guī)定的收費標準向中國林權所支付交易服務費。
第十六條 交易雙方憑《領取交易憑證通知書》領取《交易憑證》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中國林權所。